2008年12月28日 星期日

移工運動的主體形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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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8.9台社二十週年)
移工運動的主體形塑
─以「家事服務法」推動過程為例
2008/09/01顧玉玲

1.從劉俠事件說起…

2003年2月7日凌晨四時,前國策顧問劉俠遭印傭維娜毆打送醫,次日凌晨時分因心室震顫、急救無效身亡。
劉俠因類風溼性關節炎導致四肢萎縮,全身多重障礙,但以筆名杏林子出了許多幽默豁達的書,文章多次入選中學國文教材,她以自身的經歷長年投入台灣殘障福利運動,於1982年創辦「伊甸園」(後改制為全國性的「伊甸基金會」),1989年聯合全國73個身障團體組成「全國性民間殘障團體聯盟組織」(後改名「中華民國殘障聯盟」),2001年受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。一名受人敬重的社福先鋒,竟然因心神喪失的印傭半夜毆打,間接導致猝死,得年六十一歲。此事震驚全台,新聞都上了頭版頭條。

這件事,媒體的第一反應可以在事發當時的新聞標題上窺見一二:「鄰居說撞邪了」(中時晚報2003/02/07)、「邪靈附身?印傭午夜捉狂打傷劉俠」(中國時報2003/02/08)...無一不是夾雜著對異鄉人的妖魔化、神秘化的想像,即便外勞 引進台灣已經十餘年了。

這件事,隨著劉俠猝死,各界蜂湧而入的哀悼與追思,立法、行政部門開始出現口徑一致的說法:「外勞精神疾病,勞委會難把關」、「立委要求檢討外勞政策/有人認為應禁用外勞,有人要求加強篩」(自由時報,2003/02/09)、「陳菊:將檢討監護工制度」(聯合報,2003/02/10))、「外籍監護工,將逐年縮減」(自由時報,2003/02/10)。由官方所主導的主流論述在第一時間搶佔各大媒體:全面問題化、污名化外籍勞工,她們可能有病、她們素質不佳、她們是罪魁禍首,而主管機關若有錯 就錯在不該引進外勞,不該任令個別家庭依賴外勞的服務,最好能全面禁用外勞,隡除禍源,問題就解決了!

這件事,劉俠在送醫急救後,透過伊甸基金會對外表示,身體已無大礙,只有全身酸痛,對外傭的舉動,劉俠也想不透,「只能猜想,也許她很想回家吧。」(中時晚報,2003/02/07第三版,陳世財)而劉俠的弟弟劉侃表示,「他相信姐姐不會埋怨毆打她的印傭,目前也不想去追究。」(聯合晚報,2003/2/8第三版,邵冰如),劉俠為人敦厚,過去多年陸續聘用三名外傭,視如家人,她甚且曾提名上一個外傭競選台北市模範勞工。她往生後,家屬都遵照她生前的言行,不追究維娜的民事責任。

這件事,維娜有口難言,除了一再向檢察官重申沒有毆打劉俠,她一如其他外勞,沒有公開說話的機會。二月九日,當現任總統陳水扁、在野黨黨主席連戰、勞委會主委陳菊紛紛赴劉俠靈堂致意的時候,一百五十多名外勞利用週日休假,在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」(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’ Association,以下簡稱TIWA)的協同下,手牽手以印尼歌曲「英雄」及燭光表達對劉俠追思,她們手捧白爉燭,為不幸猝死的劉俠悼念,也為心神喪失的維娜祁福,有人當場哭紅了眼:「希望社會各界不要因為劉俠過世,把所有外勞都當成洪水猛獸。」(自由時報,2003/02/10第五版,楊久瑩)

這件事,服務外勞的非政府組織進入看守所,協助維娜刑事訴訟 ,並整理出維娜的心聲,在二月十六日召開的「避免劉俠悲劇重演!要求訂定家事服務法」聯合記者會,我們才有機會聽到維娜的故事:「劉俠有65公斤對我而言也很辛苦。她對我很好,我很愛她,我自願不要有休假。七個月來,我只有在去年十二月印尼新年時,外出打公用電話回印尼,因為電話亭很遠很遠,我拼命用跑的去,用跑的回來,因為我知道劉俠的生活幾乎要依賴我...」 這裡,維娜就像其他成千上萬在台照顧重症患者的外勞一樣,沒有休假,她們盡心工作,被照顧者也待之如家人,但「不曾休假」這件事,似乎才讓台灣社會第一次隱隱觸及核心問題:致令外傭捉狂的,難道不是這個沒有休假權的家庭職場嗎?

這件事,串連了全台灣十數個外勞服務團體 (2003年成立「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」,2007年更名為「台灣移工聯盟」,為避免前後名稱不一致造成混淆,本文中對此聯盟一律以「移工聯」簡稱之。),引後此後持續多年的「家事服務法」立法行動,以具體的抗爭、遊行、宣導、勞教、連署、立法、國會遊說等集體行動,倡議相關外勞政策的修訂,挑戰台灣的「新奴工制度」 。2003年底,移工聯發動台灣首度移工遊行,並促成日後每兩年一次的移工大遊行,外勞參與工運的角色從1992年起的聲援本勞遊行,到以外勞為主體,邀請本地人共同參與。而推動家服法的過程,從與官方的直接對抗,到後來意外引發與各民間團體的數次溝通、正面衝突爭,原本邊緣化、無法發聲的移工主體,也在動態的過程中漸次成形。

這件事當然不是單一事件,經由各方力量的介入與作用,事件有了豐富的不同面向。本文想藉著「劉俠事件」一路衍伸到「家事服務法」的推動歷程,來探討事件、行動、與主體的交錯影響,並定焦在移工運動的主體形成與其他社會力量的對比。沿著這個線索,我想討論在特定歷史情境下,主體如何出現、或何以無法真正成形?國家扮演什麼樣的角色?為何會引爆民間社會的矛盾?外籍家務工踩到什麼地雷、碰到什麼社會力之間的矛盾與衝突?真的是衝突嗎?誰獲利?誰受害?民間力量如何互為主體,不談階級立場,也可以真實合作嗎?不同的社會力量在什麼基礎上,可以協同對抗國家政權?

2.真相是什麼?同一個事件,不同的詮釋與鬥爭

聚焦在「劉俠事件」,我們看見同時出手的官方、媒體、劉俠家人、民間社團,都在進行一種有立場的介入,分析這些動力及交錯的過程,都得回到各自的既有處境,而這個情境也不是憑空來的,而是基於特定的歷史過程,介入的動能則來自不同的立場選擇。

2.1無以命名的事件

劉俠與八十一歲的老母親共居,多年來陸續聘用五名外傭照顧劉俠的生活起居、翻身、上下輪椅及吃飯喝水洗滌等日常生活照護,目前受聘的印傭維娜已照顧劉俠七個多月,母親與劉俠都很滿意維娜的工作,平日待之如家人,勞雇關係良好。二月七日凌晨半夜一時及三時,劉母於睡夢中被維娜二度搖醒,表示有地震,但劉母要她不必大驚小怪,回去睡覺;俟半夜四時,就聽見劉俠大聲呼救,劉母進房只見劉俠與維娜雙雙跌在地上,維娜正用力拉扯劉俠的身體。事後維娜對檢察官表示,她夢見劉俠父親托夢說有大地震,要她緊急帶劉俠出去,她二度去叫劉母不果,趕緊自己抱了劉俠要向外逃生,卻因劉俠太重而跌落床下,她絕對沒有毆打劉俠。次日凌晨四時,劉俠因心室震顫,不治身亡 。

2.2劉俠:社福鬥士的歷史定位

一個外勞行凶的故事裡,受害者也同時陷入困境。外界如何理解雇主被傭人毆打?莫非是雇主虐待在先?家庭內的勞雇關係緊密,任何爭議都足以引發太多「不足為外人道」的聯想,勞雇雙方同時承受污名。即便劉俠長年投身社福運動,是殘障福利界的精神領袖,且早已受人敬重,但事件發生時,擠壓而來的潛在質疑,仍令劉俠家人必須強調與印傭同桌吃飯 、勞雇關係良好,外勞一時捉狂可能是思鄉情切 。劉俠的胞弟劉侃也在喪事告一段落時,將矛盾指向外勞仲介制度,認為「仲介的雙重剝削可能也會成為外勞情緒不穩的因素之一,他積極建議政府修改法令推動非營利機構辦理外勞仲介業務。」(聯合晚報,2003/02/12,何祥裕)。

劉侃與劉俠參與殘障福利工作二十年,使他得以有能力將一個受害者的家屬角色,轉換成政策上的積極建言者,也讓劉俠猝死的新聞,不會只留下總統府弔唁的「應予明令褒揚,以彰馨德」,將國策顧問的角色,更挪向社福鬥士的歷史定位。這裡,媒體呈現的事件定性,無疑也是多方角力的結果。劉俠這個已逝的主體,藝文界的朋友追憶其樂觀強韌,社福團體肯定其勇敢堅持,在在都使得黨政高官的追悼不過是其中一小塊,也超越一個受害悲劇的格局,展開對政策省思的視野,成為劉俠留給台灣社會的追憶。

2.3外勞:在集體行動中出現的多重主體

事件另一端的當事人,印傭維娜,事發後立即被送到土城看守所羈押,且其最後無罪釋放是基於「暫時性精神異常、心神喪失」的醫生鑑定,更使其主體模糊不清,無法出現。但這樣的一個無聲的、心神喪失的維娜,恐怕也在說著一種無聲的控訴:為什麼,維娜會心神喪失?如果是你,連續七個月沒休一天假,你會不會也瘋掉?

TIWA基於多年從事第一線移工服務的警覺,捕捉了這個被社會忽略的聲音,先即時以軟性的燭光追悼表達心聲,探視維娜後再擴大邀請其他移工組織,以聯合記者會指出「沒有休假」的結構性困境,朝向「訂定家事服務法」的移工運動。這裡的主體是多重的,維娜、以及其他因過度疲累而自請離職、或撐到身心潰散而被迫遣返的看護工們,她們是沈默的主體,唯有當「事件」發生,才隱隱見到有口難言的身影。第二重主體是可以休假、但同時承受問題化污名的外勞們,他們在週日聚集起來,以有限的休假時間組織了移工自主團體 ,捧著白爉燭,為死去的劉俠悼念、為受監禁的姐妹擔憂,同時也扺抗台灣社會對外勞的污名。第三重主體是第一線服務外勞的NGO組織,即後來「移工聯」的成員,這些團體都長期從事外勞服務,其豐沛的組織、培力經驗,成為事件後快速集結、有效串連的物質基礎 。

2003年起,「移工聯」草擬工人版「家事服務法」,規範家務勞動條件及勞雇、仲介責任,讓公權力介入私人的勞雇契約,要求工時明確化、強制納入健勞保、明定休假休息權益、居住空間保障受雇者隱私權、女性保護與性侵犯預防、明確界定勞動內容、訴訟補助及安置收容....等基本勞動人權保障,不分本籍、外勞,適用所有家庭類勞工。從單一事件出發,通向台灣移工運動的漫漫長途,一路開啟新的議題與鬥爭,進行全國勞教、連署、與抗議行動。也就在家服法二度在立法院成案、勞委會也同意研商勞基法擴大適用範圍的可行性時,部份社福團體出現抵制的動作,他們或是在國會進行「反遊說」,要求立委撤簽家服法 ,或是直接抗議勞委會,要求先有完整社福配套,再研商家務工立法保障 。台灣移工的主體也在一波波抗爭行動中漸次成形。

2.4勞委會:對不起,都是外勞和前朝政府的錯

在劉俠事件中,外勞行政主管機關勞委會從一開始表示:「若查出外傭違法施暴,將廢止其聘僱許可…勞雇雙方亦可合議終止契約,屆時該名外傭將遭遣返命運」(中國時報2003/02/08)的個案式說法,因應劉俠猝死而快速提昇到政策主張:「勞委會指出,目前已規定外勞引進前必須接受詳細健康檢查,其中有關精神疾病也已列入健檢項目。」(自由時報,2003.2.9第七版,陳中興),勞委會主委陳菊並親至劉俠靈堂弔唁,所有的媒體都大幅報導了她握著劉侃的手連聲說:「對不起!」。到底,她在道歉什麼?陳菊表示:「勞委會本來對於外籍監護工的品質將會要求更高、更專業。此外,雖然外勞健檢原本就將精神狀況列為其中一項,但往後對於精神鑑定將更加嚴格要求,也會要求來源國配合。…..未來將逐年分階段減少這部份的外籍人力。」(自由時報,2003/02/10第五版,洪素卿)意思是:勞委會沒做好把關,讓品質不好、不專業、精神狀況有問題的外勞進來台灣,對不起;未來會減少引進外勞,以測安全,對不起;都是外勞的錯,對不起。陳菊宣布逐年減少外籍監謢工,像是避開高危險群,以確保台灣人的安全。

除了歸罪外勞,陳菊還說:「要追究引進監護工政策,是誰開的大門,舊政府的黨政要員賺了多少利益? 誰在操控仲介公司?」(聯合報,2003/02/10,李順德)把引進外勞的政策全盤推給前政府,仲介公司的背後是前朝官員,像是她已任勞委會主委三年卻毫無責任。2004年3月2日,勞委會公告通過修法,開放非營利團體經營仲介外勞業務,凡設立二年以上之全國性組織,都可申請附設人力仲介公司,仲介費最高只能收取一般營利性仲介公司的八成。但由於仲介市場早已全面商業化,背後政商勢力結構與利益分配都已然飽和,TIWA即多次公開指出:除非官方強制實施「國對國直接聘雇」,將媒合及管理業務收歸國有,再將部份工作委任非營利組織,否則,在既有的商業遊戲規則裡,非營利組織根本沒有生存空間。果不其然,勞委會放寬非營利組織介入仲介的政策,後因乏人問津而不了了之。一直到陳菊下台,仲介制度也不曾改變 。而「移工聯」提出具體的替代方案,要求取消暴利的商業仲介,全面實施國對國直接聘僱,也一直沒得到當局的採納。

2.5悲劇繼續發生….

劉俠逝世後數年,2006年9月24日,台中市一名菲傭比西塔傍晚時分持刀砍殺一家雇主四口,比西塔來台一年六個月不曾休假,神智不清下持刀行凶;同年11月17日,在南港,來台二年的越傭馮氏梅持菜刀追殺雇主,造成一死一重傷的慘劇,隨後馮氏梅跳樓自盡導致下半身重殘癱瘓……維娜、比西塔、馮氏梅、還有其他不曾被披露出來的女性看護工,一個個被送進看守所,她們都心神喪失,有的經一年起訴調查後無罪釋放,有的尚坐在輪椅上、長期羈押等待判刑,這些不同國籍、不同服務地點、照顧不同對象(身障者、小孩、老人)的看護工,都不是遇到壞老板、都不是勞雇糾紛,她們唯有一個共通點:從七個月到二年的在台工作時間裡,她們從來不曾休假。

劉俠事件至今,外勞政策仍在原地打轉。仲介制度一樣剝削外勞,家事服務工也依然無法可保、全年無休。但一些社會力量已慢慢在過程中集結、轉變、互相鬥爭、形成對話。

3.特定歷史情境、生產關係下的移工主體

主體因現實處境的不自由而有其限制,但也因對壓迫的反抗而出現動能,這些動態的掙扎、對抗,都一點一滴在形塑主體的形成。本文聚焦在劉俠事件後的各式社會力所擠壓成形的移工主體,這裡,並不是「原本就有」的移工主體被召喚出來,再賦予集體認同的意義,而是在具體鬥爭中不斷改變、並因持續培力的工作而點滴匯聚成的集體樣貌,個別的人在集體中一起被改變,同時也共同參與形塑主體的過程。一旦這個鬥爭停止,主體也不復真實。

3.1沒休假、沒組織:無法成為主體的外勞

長期以來,政府將老弱殘病的基本照顧丟給個別家庭解決,早形成台灣中下階層沈重的負擔。1992年,政府正式開放引進廉價的外籍家務工,以填補龐大的社福需求。至今,已有將近十七萬的外籍家事服務勞動者 ,散落在台灣個別的家庭、或醫院裡,以長工時、低工資的勞動條件,持續修補台灣社會福利、照護制度的缺漏。諷刺的是,由於家庭類勞工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外,使得這塊殘缺的公共社福領域徹底私人化、市場化,公權力除了設立引進門檻的條件,對外勞來台後的工時、休假、工作內容與勞動條件,完全沒有規範與保障。
同樣沒有勞基法保障,但本地家務工專業分工清楚,依時、日或月計薪,保姆不必打掃洗衣、看護工無需買菜烹調、清潔工更不必接送小孩,有的管家且採上下班制,不必二十四小時待命。而外勞進入個別家庭後,經常與被照顧者同房而居,工作與生活領域高度重疊,家事繁雜,多半處於隨時待工的狀態,若沒有定期休假,意味著全然失去放鬆、交友、匯錢、甚至上教堂(或其他宗教活動)的機會,加以語言不通、資訊封閉,沒休假就形同斷絕一切的社會支持網絡。

這群散佈在各醫院、家庭之中的外籍勞工,有九成為女性,她們的勞動條件十分特殊並孤立,經常一個雇主聘僱卻三四家親戚輪用,也有忙完早餐送小孩上學後,還到雇主辦公室當無償小妹。她們的行走動線十分侷限,二十四小時與雇主相處,卻沒有勞工保險,不受勞基法保護,工時與休假更得靠個人運氣而定。她們作為台灣社會的短期移工,千里迢迢來到台灣勞動、補足本地社會福利的不足,照顧老、殘、病、弱、幼的家庭需求,為穩定台灣社會發展貢獻心力,卻在侷促的工作場域,同時承受種族、階級、性別的多重壓迫。

在台灣,外勞市場根本是一個單向的買方市場。理論上,資本主義的勞動力市場裡,勞雇雙方有限的「自由」 買賣維持了勞動條件的穩定、平衡,太惡劣的雇主,工人迫不得已也只好離職他就。但台灣政府卻對合法引進的外籍勞工立下「不得自由轉換雇主」的緊箍咒,不能換老板,所有的勞資協商都不可行;不能換老板,就是單方面的忍辱吞聲。此外,多數外勞來台前都需借貸繳付折合新台幣十幾、二十萬元的高額仲介費,若提早解約只能遭受遣返,沒來得及存到錢就返鄉則意味著立即面對龐大的債務,比出國前更慘……種種不利的條件,都逼使多數外勞只能選擇忍氣吞聲,不敢辭職。

自劉俠事件以來,外籍家務工持續爭取「休假權」 ,要求的不只是忙碌工作一週後的一日放鬆,更意味著休假以脫離勞動領域,才得以結交朋友、掌握資訊 、尋求協助,甚至,得以組織自主的團體 。而對弱勢者而言,麥克風從來不會主動交到他們手上,唯有藉著集體行動,才有發聲的機會,主體才得以被確認。沒有休假的外勞,不啻是提早剝奪了他們成為主體的社會條件。

我們傍晚時分看見她們倒垃圾,我們在醫院、公園看見她們推著輪椅,她們是沈默、無以發聲、無以集結的分散個體,而最大的壓迫來源正是台灣的外勞政策。

3.2國家退位、弱弱相殘: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被迫對立

過往,家務勞動泰半由家中的女性(妻子、女兒、媳婦、媽媽)無償承擔。如今經濟弱勢的家庭,大多要靠雙薪(外加就學子女的貸款、打工)才得以生存,一旦家有病殘老幼的照顧需求,幾乎沒有其他援手,唯有期待公共化的托育、照顧、養護服務,一般稱之為「社會福利」。隨著高齡化的時代來臨,長期照護的需求日益增加,在公共福利嚴重不足的情形下,廉價的外勞成為許多家庭最不得已的選擇。這裡,不論是國家承擔,還是個別家庭付費,我們都得先承認:家務勞動,就是一份「工作」!這個工作,需要技術、勞力、與付出,很多時候,甚至需要情感的支持與承擔。不管社福體系以「服務提供者」、或「居家服務員」來稱呼,這份工作就是有工資、有職災風險、也有聘僱(由國家或個人承擔)關係。

面對龐大的社福需求,內政部依照身心障礙程度、經濟狀況提供個別家庭一定時數的免費居家照顧,俗稱「喘息服務」,原意是讓負擔照顧責任的母親、妻子得以在公部門提供臨時照護期間,稍獲喘息。不料,1992年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後,內政部竟片面以行政命令明訂:聘有外籍看護工的家庭不得申請免費的居家照顧。此舉嚴重侵犯被照顧者的公民權益,也對外籍照顧者有明顯的種族與階級歧視──本地婦女需要喘息,外勞就不必了嗎?台灣政府明目張膽地認定外勞可以全年無休,毫無喘息!造成的結果是,照顧者全年無休,被照顧者也無法獲得良好的照顧品質,而取消喘息服務更導致大量本地居家服務員的失業。錯誤的政策,同時壓迫本勞、外勞、與被照顧者!

勞委會曾於1998年四月一日指定個人服務業適用勞基法,後因工時難以難定等原因而於1999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。2003年劉俠事件後,「移工聯」要求家務工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,或儘速制定「家事服務法」。在移工聯持續的行動施壓下,勞委會於2005年5月20日公開表示,因家務勞動具有「個案化」及「多元化」的特性,不便訂定一體適用的法令,將研擬「外籍家庭看護工/幫傭勞動契約參考範本」(即「定型化勞動契約」)為替代。事實上,家庭類外勞來台前都已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,這份契約,基本上也幾乎是「定型化」,大同小異,有休假、有工作內容、也有加班規定,但外籍家務工合法引進十六年了,這樣的契約若真有約束力,民間移工團體也就不必到處救火、補漏洞了。再者,若以個別的勞雇契約為約束,一旦勞/資任一方違反契約,就成為一般的民事糾紛,而民事糾紛無非就是法庭相搏,連本籍勞工都禁不起曠日費時的法庭程序,更何況是隨時可能遭遣返的外籍工人?「定型化契約」不過是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逃掉他們的責任,讓家務勞動更加邊緣化、人肉市場化。

多年來,不論藍綠政府,在勞動政策上都不約而同地朝「勞資協商,國家退位」推進。這在工運發展強大的地方,也許還行得通,但台灣的勞工運動發展不過這十數年,工會組織率超低,力量薄弱,放任勞資協商等於是放手讓資方打工人,無視於小工人和大老板在法律及資力上的不對等位置。而以外籍幫傭、看護工來說,家庭內的職場原本就孤立、封閉,沒有親友、工會的支持系統,再加上勞動者的短期居留身份,使得各種社會資源的取得更加不易,個別的家庭類雇主也沒有集體協商的機制,在這樣的混亂狀況下,更需要國家積極介入,定出相關法律依據,避免爭議與漏洞。

家庭早已是一個職場,有僱傭、有勞動、有管理,這個私領域裡的生產關係,也應該是公共關係。理想上,我們期待「家務勞動公共化」,由國家承接個別家庭的需求,而明訂家庭作為一個職場的基本勞動規範,正是促使長期照護體系建立的重要前提。不管是「一體適用勞基法」,或另訂「家事服務法」,都不過是正視「家務勞動就是一份工作」的既存事實,這不是「爭福利」,不能以「增加雇主成本」的擔憂作為抵擋。若經濟弱勢的雇主無力承擔合理的勞動條件,更應該要求政府釋出社福資源挹注,而不是以壓榨看護工為替代。

當不曾休假的外傭心神喪失、持刀砍人,勞雇雙方都成為結構下的犧牲者。劉俠事件後,官方與媒體都將矛頭指向維娜的異常精神狀態,或是要求加強健康檢查,或是呼籲個別雇主要善待外勞、小心觀察外勞是否有異狀,再一次將責任丟給弱勢的勞雇雙方,逼迫原本相互扶持的照顧者、被照顧者陷於對立的兩造,而公權力全然束手旁觀。

3.3民間愈對立,官方愈得利:選擇什麼階級立場決定你站在鬥爭的那一邊

在既有的結構下,經濟弱勢的重症患者家庭,恐怕經常要掙扎於「要不要讓外勞休假?」的矛盾情緒中。理性上,外勞是人不是機器,不能無限制使用,因全年無休導致月經提前終止、心神耗弱砍殺雇主的案例時有所聞;實務上,癱瘓在床的身心障礙者,就是需要全日守侯、每二小時協助翻身以免褥瘡的看護,失去社福挹注只好全部轉嫁由外勞「不休假」以彌補。許多「好雇主」,如劉俠及其家人,在自己有限的能力內,給予外勞應有的尊嚴與生活條件,但仍無法避免維娜因長期無休而心神喪失、犯下不可挽回的錯誤。個別家庭內,社會上最弱勢的兩群人,卻因國家失職而成為結構下的犧牲者。

勞委會陳菊主委公開弔唁劉俠時承諾:「未來將逐年減少引進外勞」,早已破功 。近年來勞委會甚且公開表示:「社福外勞」(即看護工)不列入總量管制,不設人數上限。於是我們看到,台灣社會有愈來愈多的家庭依賴廉價外勞的協助,但外籍家務工的勞動條件卻政策性地日益惡化 。

2005年12月11 日「反奴工制度大遊行」的五大訴求之一,就是「要求家庭類勞工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,或另訂家服法」。當逾千名外勞及台灣民眾遊行至勞委會大門口,勞委會即發佈新聞稿,公開承諾將研商家務工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,邀請外勞、社福、仲介團體共同討論。之後,牛步拖車地開過二次會議後,2006年11月22日,部份社福團體 至勞委會抗議,提出「給我長照,否則免談」公開聲明,現場高呼:「我要活下去」,擔心家務工納入勞基法後,聘僱費用大幅提昇而雇主無法承擔。殘障聯盟副秘書長王幼玲 表示:「外傭適用勞基法將引發很多問題。」(聯合報,2006/11/23,a14版,陳嘉恩)要求對雇主需求先全面進行普查、提出長期照護的配套措施後,再談外勞保障。勞委會隨即無限期停止研商會議,向「移工聯」表示:「等民間團體有共識再說。」直至2007年12月9日「我要休假」移工大遊行前夕,勞委會才又緊急宣布將研商於二年內全面適用勞基法。但數個月後,民進黨下台,勞委會人事又重新洗牌。

2008年政權更替後,「移工聯」重新展開家服法連署提案,於同年7月11日在立法院召開「家事服務法公聽會」,殘障聯盟現場發表聲明:「我們不需要家事服務法」,要求「由國家負責外籍看護工的引進及分配,照顧服務的提供者負責管理、訓練及監督,家庭根據需要購買居家照顧服務,依據家庭經濟能力支付費用」 。事實上,採取「國對國直接引進、聘僱」原本就是「移工聯」多年來的主張,弱勢雇主不該承擔國家失職下的額外支出,要求國家介入的立場,勞雇雙方的利益原本就是一致的,不過是勞委會一再拖延、拒絕採納。更進一步說,不論是由國家或個別家庭承擔聘僱責任,家務工的勞動規範與保障都是必要條件,不能以一個更大的訴求(改變照護制度)而否定工人的基本需求(立法保障),兩者相輔相成,根本無需二擇一。

官方的回應向來被動、保守,針對家務工立法保障的訴求,勞委會先後二次明確的公開承諾分別在2005年、2007年的移工大遊行前夕,因「移工聯」大型抗爭行動的壓力,才逼出官方具體的回應。外籍人士來台後的集結行動,原就有遭警方或雇主藉故遣返的風險,難度較本地人更高,但本地社福團體的一紙聲明稿或國會反遊說的行動,卻足以讓所有意圖鬆動結構的努力停滯不前,外勞政策保持現狀,倒退回到原點。反正,外勞沒有參政權、投票權,政治角力一定是輸家。諷刺的是,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其實多是類似處境的弱勢階級,何以竟成了政治角力的二造?在推動「家事服務法」過程中,家庭勞雇雙方看似矛盾對立,但真的是你有我無的零和遊戲嗎?對立的是現實的利害衝突、還是選擇的階級立場?

家服法運動最大的貢獻恐怕就在於,原是挑戰官方政策的移工運動,無意間率先引爆的竟是社福團體的抵擋、造成民間團體的拉扯,而隨著一次又一次推動社會對話與改變,一方面打開移工運動的視野,與其他團體進行合作與協商;一方面卻也暴露出所謂民間力量,並不必然有一致的階級立場,對抗的矛頭也不必然都會指向官方。這裡,我所說的「階級」,指的是傳統生產關係中的階級差異,不一定是家庭職場中的「勞雇」關係。正因為公共政策的缺席,才導致弱勢家庭成為外勞的直接雇主,而許多家庭內的勞雇雙方在社會關係裡都同是受雇階級。階級鬥爭,指的是壓迫者與被壓迫者之間的鬥爭,選擇什麼階級立場會決定你站在鬥爭的那一邊。以殘盟為首的社福團體積極反制家服法,先後提出長期規畫的照顧體系、國對國直聘以抵制家庭類勞工的勞動保障,拒絕進入勞基法、或家服法的具體討論,讓勞雇雙方有機會協商出相互理解的共識與法令設計,反而讓原本該負起責任的官方(勞委會或內政部)坐收漁利,成為仲裁者,適巧逃掉政策規劃的責任。

這是一個不斷拉扯、拖延的過程,民間愈對立,官方愈得利。表面上看起來是民間缺乏共識、利益衝突,但實情卻是國家失職,導致在有限的資源裡,弱勢與弱勢只能相互擠壓。我們要看清楚並高度警覺的是,任何「先有配套,再有保護」的拖延,或「檢討總體制度,不必勞動立法」的詭辯,都會陷入執政者分化弱勢者的詭計,形成弱弱相殘,鞏固既有的壓迫結構。

3.4共創三贏:外勞有休假、本勞有工作、照顧品質有保障

自2003年起,「移工聯」草擬工人版「家事服務法」,進行外勞的擴大勞教、連署、組織行動,並於草案完成後,一一與殘障福利及婦女團體 溝通、交換意見,開放修訂「家服法」內容,並主動拜會內政部部長 要求恢復喘息服務,以保障勞雇雙方。過程中,不斷遭遇各式反彈:「她就像我們家人一樣!」、「她自願不休假,她想多賺錢。」、「她若是學壞了,逃走了怎麼辦?」、「立法會鞏固家務市場化,不利於婦運推動家務公共化。」、「外勞要休假,失能患者怎麼辦?」、「家事法會增加弱勢雇主的成本。」、「外籍看護工的素質不佳,根不不該聘用外勞。」、「不能鼓勵外勞搶走本地婦女的飯碗。」、「等十年長照落實了,再來立法保障看護工。」.....種種說法,在團體主張和個別經驗的層次上,都需要更多的對話與理解,一一釐清困難癥結及解套方案。

回顧台灣工運歷史,1992年就業服務法正式開放外勞引進台灣時,也曾引起本地工運團體的緊張,陷入「外勞搶奪本勞工作」的迷思,但隨著台灣工運的發展,本地工人終究得面對「本/外對立」事實上是官方有意造成的,2003年起每二年一次的移工大遊行,也因此吸引愈來愈多的本地人參與、聲援。如果外勞政策是服務於少數資本家對廉價勞動力的需求,以及掩蓋政府社會福利的缺漏,我們反對現行的外勞政策,反對引進廉價外勞到台灣淪入最底層的、墊腳的勞動後備隊。現實上,外勞引進早已從補充性、替代性、到依賴性的存在,本地工人也不可迴避要與外勞共同組織起來,互保也自保。被壓迫者原本就是利害與共,外勞愈受壓迫,本勞愈沒機會;外勞愈被剝削,本勞愈沒出路,唯有提高外勞的勞動條件與本地工人漸趨一致,才能保障本地工人就業安全;唯有本勞與外勞共同行動,才不會任憑統治階級擺佈。2007年基本工資調漲時,「移工聯」主動串連各本地工運團體,共同爭取本勞外勞一體適用,也展開之後多次合作的基礎。

類似的情形也出現在與婦運團體的溝通上,部份婦女團體一開始由於訊息不足,也曾經決議不支持家服法,主要的理由是認為家務勞動不應私有化,家服法將使商業化外勞政策更加鞏固,有違「公共化」目標。但經「移工聯」主動連絡、溝通、說服,也獲得善意回應、正面支持 。這都是推動溝通後、互相理解與支持的起點。

同樣的,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看似利害爭奪,其實是唇齒相依,應聯手對抗政府,而不是將矛頭對準彼此。多數被照顧家庭對現狀並不滿意,僅能在有限條件下維持生存的最後底線,若民間對話真正開啟,適足以創造勞雇共謀出路的契機,但抵制家服法的社福團體並未開放與移工對話的誠意 ,卻面向官方、要求權力掌握者暫停改革,越過外勞的全年無休、精神耗弱的現實困境,直接提出一個更高遠、數十年沈痾未解的長照體系。再進一步說,所謂「民間」,也並未權力相當。移工運動多年來以個案揭露不義、以集體行動挑戰體制,才勉強獲得官方一點點正面的回應,啟動改變與對話的可能,但台灣籍雇主團體的反對聲浪一出,卻立時可以讓討論退回原點,維持現狀。權力關係的差距,特別反映在維持現狀的惡果只會單方面由外勞來承擔。移工運動經歷無數次的遊行、遊說、論壇後,總算鬆動一點社會討論空間時,殘盟可以輕易拋出更龐大的社福議題如長照體系、直接聘僱等,再度轉移焦點,保障移工的訴求又一次被擱置。權力不對等是隱藏在「民間沒有共識」背後的真相,「民間團體各有不同立場與意見」的中性陳述,並不足以說明這場階級鬥爭。在既有的權力關係中,殘盟選擇的行動一再回到鞏固現狀,踐踏弱勢外勞,是「社運團體的墮落」 。

諷刺的是,部份社福團體的主張,放置在個別身障者的真實世界裡,也出現很大的落差:許多雇主擔心增加聘僱成本,但也同樣關心外勞權益,若有喘息服務的挹注,勞雇雙方同時受利,這才是雇主最大的利益。2007年12月9日「我要休假」移工大遊行中,就出現數位坐輪椅的被照顧者,陪同外傭參與行動;2008年7月11日的「家服法公聽會」中,更有多名身障者帶著外勞現身,要求:「恢復喘息服務,保障外勞休假。」個別家庭雇主與外勞朝夕相處,並不會唱高調要求完美的社福權利,而很願意花力氣支持外勞爭取迫在眉睫的基本勞動權益。真正的對立面是掌握資源與決策的統治階層,而非照顧服務的兩造。

家庭職場的立法規範,召喚了勞雇雙方的共同介入,主體也在對話過程中,愈加清晰。移工團體控訴制度不公,但很快就發現:片面強調外勞受虐與不平,可能間接引發對雇主的污名化,雙方同時都是政策下的受害者,唯有彼此協同、互為主體,才可能創造三贏。正面的挑戰帶來正面的改變,「移工聯」與社福、婦女團體討論後,立即在家服法草案中增列喘息服務、聘僱費用得以減稅、降低就安費、家務工強制納入勞保……等考慮雇主處境的條文,並強調恢復喘息服務後,由國家聘用本地看護工擔任居家服務員,以擴大本地勞工二度就業的勞動市場,讓經濟弱勢的被照顧者不虞增加聘僱成本,得到完整的照顧,也讓最基層的看護工得到應有的休假與保障。讓本勞/外勞、照顧者/被照顧者不再是對立的兩造,擴大社會合作的基礎。

「移工聯」主張,唯有立法訂定合理的勞動條件,才能促使長期照護體系的建立,讓照顧者有休假、被照顧者得到完整的照顧,喘息服務的財源可以來自「就業安定基金」,創造本地勞工二度就業的照護市場。推動家務工納入勞動法令保障的基本精神,就是弱勢相互扶助,創造本勞、外勞、被照顧家庭三贏的局面。不論是現階段「已經存在」的商業式服務購買,或是未來我們所期待的家務公共化、由國家全面承接,不管是個人聘僱、或是國家聘僱,本地或外籍勞工從事的家務勞動,都需要立法規範勞動條件,家庭職場都應被視為一個勞動領域!

4.行動讓主體得以出現

談論外勞處境,經常會以廣泛的「人權」來召喚一般社會大眾的認同。強調人權正因為他們在台灣的處境完全沒有人權,看似抽空來談,其實正是一一指出:「作為一個人,你有休假,外傭沒有;你可以換老板,外傭不可以;你不必付仲介費,外勞非付不可;你可以組工會,外勞不可以…….」,要突出的,正是本地人與外勞的不同處境,揭露差異,面對不平等。但不準確的「人權」之說,容易流於同情與施捨,也容易污名化雇主。「家服法」的推動歷程,更清楚面對勞雇雙方的利害盤算,以兩相得利的角度重新詮釋同處弱勢的二造並非對立關係,保障外勞其實也是保障本勞及弱勢雇主。

階級是階級鬥爭的結果,主體也在行動後出現。所謂「社會對話」,其實也是在進行一種意識型態的搶奪,對歷史、事件的詮釋權,主體的能動性是趨向保守、還是指出結構困境?鬥爭的主體之間,是真矛盾、還是假矛盾?動態的鬥爭過程中,各種社會位置被揭露,各種權力關係無以迴避,真相於是浮現。

劉俠事件到家服法推動過程,是一連串拒絕將「悲劇」簡化為勞雇鬥爭的行動。若要檢驗社會運動的主體,必須指出結構的位置、動態的鬥爭、革命的翻轉。以弱勢之名的抵制行動,若都通向維持現狀,不過是變相作為鞏固體制的幫凶,選擇站在工人階級的對立面。而移工的行動若無法在對話中開創更豐富的視野,提昇更高的格局來看待現有的困局,以及不同的主體差異,其侷限也是明顯可見的。家服法推動過程,各式衝突與鬥爭形塑了現階段台灣移工的運動主體,從「保障人權」、呼籲反奴工,到勞雇利害與共、「家務勞動公共化」的政策性訴求。
正因為移工難以集結、無以久留,運動主體的形成更加困難,但隨著動態的集體行動,還是點滴匯聚出力量。這裡的「主體」,指的不是個別的人,而更像是一個容器,由運動力支撐著,得以承載更多的社會力量的積累。推動家服法的運動歷程,在客觀共同上撐開一個相對安全的社會空間,承載來來去去的移工進入,可以說話,可以學習,可以累積力量,可以集體行動。這個容器裡,承載著不能休假而無以集結的沈默個體、也有無法現身但工時相對靈活的「逃跑外勞」、以及更換姓名而多次進出得以累積能耐的「合法外勞」....各式不同居留身份的遷移勞動者,以各自的條件參與其中。另一方面,相較於被迫三年一輪、有期限的流動、且無法自組工會的外勞,移工運動中的組織者(本地組織者、外籍神職人員與社工)因著居留權的寬鬆,有相對穩定的發展與積累,運動過程中學習的知識、與官方對抗的經驗都足以成為對抗的武器,成為這個主體容器的一部份,開拓一個自身投入、又與移工協同、民主參與的行動鍛練場,而這也是動態的主體展現,無法固著,不得稍歇,一旦行動結束了,這個容器般的組織主體也就不復存在了。若說在運動中,個別的人取得培力、改變的機會,再擴展至其他的社會行動,也是另一個新的主體了,同樣的,若沒有足夠的社會力支撐,啟蒙後的個體也很難再對歷史發生主觀的作用。

經由鬥爭,與其說是主體現形,不如說是更暴露現實的限制與條件,以及展現集體對抗的動態發展。這也正是「家服法」推動過程中,最重要的社會意義。

1 則留言:

  1. 謝謝妹妹花了這麼多時間寫下這些過程,很多事情都有我們看不到的一面,在人與人互相踐踏的過程中,神是如何看待這些事件?我也許一生都不會明白。
    但是我想總有一些設計,讓我們得以看見,只是看見之後,我們能做些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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